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部署,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化狱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1.狱务公开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自2001年10月司法部决定在全国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以来,各地公开监狱执法的依据、过程和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监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近年来,一些地方还开展了深化狱务公开试点工作,通过进一步深化公开的内容,创新公开的方式,拓宽公开的渠道,全面打造阳光执法体系,增强了狱务公开的实际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狱务公开整体工作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在公开的内容、方式方法、制度机制等方面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司法公开、推进狱务公开提出明确要求,将推进狱务公开列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狱务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也表明,切实做好深化狱务公开工作,是监狱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依法治监、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平安中国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提升执法公信力,预防司法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确保监狱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狱人民警察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监狱机关要进一步认识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深化狱务公开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2.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部署,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围绕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切实推动执法的内容、方式、制度、服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3.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公开相关执法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2)及时准确原则。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事项和信息,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在内容上确保客观、真实、准确。
(3)强化监督原则。加强内部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确保狱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三、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内容
4.监狱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及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内容。
5.对社会公众,监狱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1)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2)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3)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4)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5)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7)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9)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
(10)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1)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
(12)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13)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14)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15)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
(16)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17)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18)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
(19)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
(20)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
(21)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
(22)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3)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