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随行记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较全面的修改。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
今年9月至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组到江苏和河南进行检查。一路随行所见所闻,让记者感受到,两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认真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始终牢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但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企业的主体责任须强化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的关键在企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其生产条件、设备、劳动保护和整个生产过程都要符合标准。检查组所检查的企业都设置了安全警示墙,时刻在提醒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9月23日,北汽集团华东(镇江)产业基地。在整装车间,检查组对车间设置的“安全绿十字日历”很感兴趣,只见上面清楚地记载着每天的安全状况,包括车辆是否按规定线路行驶、操作区域有无漏油等。
“出现事故,谁处理?”“要看事故等级,出了事故不报,是要追究责任的。”“你们这里最容易发生什么事故?”“最容易发生碰撞事故,但我们有很好的防护措施。”
面对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的提问,公司负责人对答如流。
“涂装车间容易发生呼吸类职业病,也应该注意。”参加检查的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在一旁补充。
什么是主体责任?在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艾力更·依明巴海看来,主体责任,不仅是事故的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要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检查组发现,凡是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各项安全措施都很规范。随着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众多企业都意识到安全生产对于企业生存发展的举足轻重作用。9月24日,检查组在与江苏镇江部分企业主座谈时,大家一致认为,现在是市场倒逼企业注重安全生产。“一些客户都要求我们有安全认证。”索尔维(镇江)化学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刘阳介绍,公司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无论是到企业检查,还是召开座谈会听汇报,检查组都强调,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管能力应适应新形势
去年,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深圳滑坡事故,造成了惨重的损失。这类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原因之一是监管缺位。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通过座谈,检查组听到,对法律规定的“综合监管”,各地理解不一致,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权责边界不清。在追责的强大压力下,职能部门之间有意淡化甚至规避管理责任,形成监管“盲区”。为此,检查组呼吁,应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监管体制。
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管必须依靠科技支撑,坚持人防、物防和技防并重。针对化工企业比较多的实情,镇江对全市涉及危化品生产、存储、运输的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现在只要一打开电子地图,就能实时知晓危化品在哪里、是什么、有多少、应对措施是什么、应急物资在哪里。不过检查组发现,在江苏仍有一些地区监管能力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安监人员在日常监管执法中,仍沿用眼看、手摸、鼻闻等传统监管方式,监督效能低下,未能运用信息化方式对受监管项目实现分类分级监管。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专门增加了一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改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检查组发现,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得并不理想,存在安全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而且越到基层,监管力量越弱。
农村安全生产不容忽视
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农业现代化生产方式发展,农业机械、农村建筑、农村公路、农药管理、农产品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农业和农村地区安全生产自然成了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
河南是农业大省,农业机械化率比较高。10月15日,检查组来到了河南省规模最大的农机专业交易市场——许昌农机物流园。一进园区,大幅标语“农业机械是致富的工具,安全生产是幸福的保障”很醒目。据园区负责人介绍,为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许昌对全市农机实行信息化管理,给大型农机安装了GPS定位系统、监控摄像头、作业传感器,由信息化调度控制平台进行大数据管理,实现了农机定位、导航、呼叫联动等功能。检查组对此印象深刻,希望大力推广。
10月14日,检查组来到许昌县陈曹乡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只见一台台智能化大型喷灌机正在广阔的田野上进行灌溉作业。检查组成员在田边的粮食生产管理公示牌前发现,上面并没有安全生产的规定,当即提醒县长要把安全生产的规定明显标注出来。
河南周口是国家重要的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10月15日,在中储粮周口粮库检查,检查组成员边翻阅粮库巡查记录簿边随机询问粮库员工,安全生产法的企业主体责任有哪些?几名粮库员工都能回答上来。
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是单位。检查组了解到,在农村地区,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是由个体施工队或个人进行的。如农村建房,大量未经许可,由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个体工程队或个人施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无法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被检查部门建议在修改安全生产法时,调整对象加上“个人”。检查组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李礼辉认为:“这条建议很好,尤其是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当今现实生活发生了变化,立法也应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