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推动全面开放的生动实践
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推动全面开放的生动实践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解读之三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其中部分调整事项此前已经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了调整,此次扩大适用范围至辽宁等7个新设自贸试验区。部分调整则统一适用于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决定》的发布,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新一批扩大开放措施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全面开放的坚定决心,是我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
一、推动全面开放的必然结果
目前,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全国对外开放的“新高地”,通过深入推进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外商投资准入的开放度、透明度、可预见性不断提升。此次调整相关规定,是我国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进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必然结果。
2017年版负面清单大幅“瘦身”。与2015年版负面清单相比,2017年版负面清单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在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文化等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特别管理措施减少至95项,开放度、透明度大大提升。这对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活跃企业投资活动、增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吸引力具有重要作用。
2017年版负面清单更具可操作性。一是2017年版负面清单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表述对27个领域的具体条目加以规范。二是2017年版的负面清单对具体限制性要求的描述更详细。以对外资申请设立保险机构为例,2015年版负面清单只是原则性的表述为“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而2017年版的负面清单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所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表述更具体、准确,有利于投资者进行自我判断和甄别。这说明2017年版负面清单的规范性、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都明显提升。
2017年负面清单更加对标国际规则。从国际通行规则看,负面清单中的措施要明确对应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通行规则。以美韩FTA“分销服务-烟草酒类的批发和零售”为例,在负面清单中列明了2部法律及其3部实施细则的12条规定,以及1个通知,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2017年版负面清单尽管还没这么详细具体,但对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对25个领域进行了技术改进。此次调整相关规定可以更准确地反映现有全部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外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外资管理制度的系统性更强。
2017年版负面清单将助力形成更多改革开放成果。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以来,大幅提高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及透明度,已经并将继续助力形成更多改革开放成果。一是大幅减少了投资相关行政审批成本。与“逐案审批制”相比,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主要通过网络备案,办理时限由20多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纸质材料减少90%。外国投资者既可以在工商登记之前提交备案信息,也可在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备案信息,提交备案信息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二是形成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体系基本建立;数据实时更新的外商投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夯实事中事后监管的信息基础;各部门参与的全链条联动协同监管机制有序推进。三是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吸收外资引擎作用明显。2017年1-11月,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6366家,占全国的20.7%,实际使用外资915.1亿元,占全国的11.4%。营商环境整体优化,进一步激发了市场创新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
与此同时,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试点三年多来,没有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安全问题,在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了国家安全。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仍将是全国开放度最高的区域,承担着为全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做好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的作用。因此,此次调整相关规定将为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创造更加公平、稳定、透明的法律环境,为我国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改革开放、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关要求。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伊始,国务院就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此后,国务院又于201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中对外商投资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规定。2016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决定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国务院的决定,对于保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改革开放工作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开放,国务院及时发布了《决定》,这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关要求,运用法治思维、深化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对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开放措施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