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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第三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2020-07-14 10:24:33文章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司法部发布第三批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更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该批案例主要涉及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维权、保障农业物资生产、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农民工欠薪、劳动争议、商事仲裁调解等方面。请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学习借鉴,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职能作用,做好服务疫情防控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一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助力劳动者维权

【关键词】

降薪裁员  助力维权

【案情概况】

疫情期间,广州的姚先生突然收到公司要求员工降薪25%的通知。公司表示,如果不愿意接受降薪,就必须自动离职。背负房贷、车贷的沉重压力,姚先生当然不愿意接受降薪的安排,更不想主动离职,在友人的建议下,他拨通了广东法律服务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寻求帮助。

在了解姚先生的情况后,值班律师明确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若公司没有与姚先生协商一致,单方面强制员工降薪,其有权拒绝。律师还提醒姚先生接下来要重点关注公司究竟以何种理由辞退自己。若以合法理由辞退,则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若以违法理由辞退,则其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几天后,由于与公司协商未果,姚先生再次来电求助。广东法律服务网的值班律师详细为其解释了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法定计算方式,同时,还温馨提醒姚先生,必须看清楚书面辞退通知内容。

2020年3月4日,姚先生第三次致电12348广东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称担心自己的谈判方案不可行,希望能得到律师的再次指点。值班律师认为,结合目前疫情的影响,若姚先生主张“N+1”的经济补偿金(N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1”是指因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需额外支付的1个月员工工资),与公司谈判胜算比较高。此外,通过仲裁或者诉讼处理会耗费比较多时间,律师建议姚先生认真考虑,再次跟公司进行协商。

经过律师的指引,姚先生最终与公司达成了和解,并拿到了相应的补偿金。

【案例评析】

面对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部分企业不得不考虑经营成本,对员工采取冻薪、降薪、裁员等措施。作为相对弱势的员工一方,面对减薪甚至失业困境,应当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疫情时期,广东法律服务网坚持为全省群众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法律服务,并通过远程在线服务系统,提升服务供给能力,通过打造粤省事“企业视频法律咨询”专栏等举措,帮助员工维护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实现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二

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声明公证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声明公证  上门服务

【案情概况】

甲公司是位于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的知识产权密集型民营企业,不仅在国内拥有众多知识产权,而且拥有很多在境外申请注册的知识产权。苏州某公证处是甲公司的公证法律顾问单位,2020年3月24日,公证员王某接到甲公司的求助电话,称公司持有的商标被印度当地一公司抢注,已经提交过第一轮答辩,现急需向印度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的第二轮答辩,但受疫情影响,公司董事现处于居家隔离中,无法外出办理公证。

多年来,该公证处一直为甲公司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参与其境内外申请、维权活动近百次,充分掌握该公司持有商标的权利现状和历史状况,并针对该公司股权结构、重点知识产权的归属等特点,建立了重点变动信息公证与认证项目清单以及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存储制度。基于这个有利条件,公证处结合之前为甲公司和该商标办理的相关12件公证案卷材料,第一时间制定了方案,建议可先由公司执行董事办理一份异议声明公证,后续根据在印度维权的进展再逐步对权利凭证、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授权书等一系列材料进行公证,确保维权快速、精准、有效。之后,公证员在充分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前提下,为该执行董事提供上门服务,依法快速完成了公证书的核实、拟稿、翻译、制作等环节,当日即办妥并送至企业,及时高效协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中,企业的知识产权面临境外侵权的风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可能会导致权利的丧失。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国际公认的,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公证机构作为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克服自身困难,及时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公证员在做好自身防护的情形下上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有效帮助企业维权索赔、渡过难关,体现了公证行业的专业素质和担当精神。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三

应对新冠疫情管控的不可抗力公证

【关键词】

租赁合同  不可抗力  公证

【案情概况】

新冠疫情期间,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繁华地段的某餐饮企业与众多经营户一样,遭遇了停业和闭市的困境。经营者王某发现与商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不可抗力”约定的条款,并从新闻媒体有关不可抗力公证的宣传报道中受到启发。3月16日,王某就近向某公证处咨询相关公证事宜。经过详细沟通,公证员了解了王某申请不可抗力公证的原因和目的,依法对当事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商铺租赁合同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受理了王某的公证申请。公证员根据办证需求,从政府网站等渠道搜集并审查了有关证明材料,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方式核实了当事人有关经营信息,当天出证并将公证书送至王某手上。同时,公证员告知王某不可抗力事件证明的法律意义以及法律后果,并建议王某尽快持公证书与商场负责人沟通协商租金减免事宜。

公证处在办证过程中还了解到,该商场与王某有相似境况的商户还有很多,于是公证处与商场负责人沟通联系,向其阐明了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公证的法律意义和作用,并向承租商户宣传了各级政府在抗击疫情、复工复产等工作中出台的政策措施,引导出租方、承租方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避免产生矛盾纠纷。

【案例评析】

新冠疫情导致大量餐饮企业处于停产停工状态,部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支付租金,出现了履约困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公证机构出具不可抗力公证书,为企业渡过难关提供了专业法律支持。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关键词】

股票质押  回购交易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案情概况】

受疫情影响,江苏省苏州某上市企业(甲方)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复工复产面临不小压力。为筹措资金,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决定将其自持的几千万股上市企业股票,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途径向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融资。为完成上述操作,甲方、乙方需要签订一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为有效预防风险,乙方要求对前述协议办理公证。由于甲、乙身处不同城市,当时各地仍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人员流动受到严格管制,现场办理协议公证遇到困难。

甲方向江苏省苏州某公证处进行了咨询,公证员经初步审查受理了公证申请。针对甲乙双方实际情况,公证处提出解决建议:第一,为提高审查效率,公证员与双方共同建立公证微信群,在群里提前磋商协议文本,预先审查相关公证材料,并从中了解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第二,为解决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盖章确认以及办理公证的困难,甲乙双方可以通过EMS转递协议先后盖章,待双方均盖章后,再分别授权委托各自在苏州的代理人,共同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协议;第三,考虑到该笔款项金额巨大,建议在办理协议公证时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以降低该协议履行的法律风险;第四,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避免公共服务场所人员聚集,公证员可以到双方代理人共同所在地上门办理公证。以上建议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在约定的办理公证当天,公证员首先核实了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等事宜,并按照公证程序进行了询问,对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别是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对于特别约定“融入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时,融入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条款,双方均表示对协议内容充分理解,对该赋强条款无异议。此外,公证员还就甲方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对质押股票和办理此项公证无异议进行了当面确认。据此,公证处及时出具了公证书,使得甲方顺利复工复产。

【案例评析】

为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公证机构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充分挖掘自身服务能力,利用微信群等互联网方式,提前对公证材料和公证文本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公证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引导双方异地先后完成协议盖章;公证员主动上门服务,通过审查合法的授权委托文件,允许代理人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协议并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帮助企业尽快完成公证程序,尽早拿到融资款项,为企业复工复产作出了积极贡献。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五

武汉司法鉴定人积极参与核酸检测工作

助力复工复产 复市复学

【关键词】

核酸检测  复工复产  复市复学

【案件概况】
      2020年5月14日至23日,湖北省武汉市作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筛查“十天大会战”的重大工作部署,为全市人民营造复工复产、复市复学的安全健康环境。武汉市的司法鉴定机构纷纷积极响应、主动担当,筹备物资,改造实验室,全力参与核酸检测工作,助力完成全市全员核酸检测任务110万例。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全体工作人员主动请缨,参与从病毒灭活、核酸提取、体系配制、上机扩增到最后结果分析4000多例的检测工作,配合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完成10万人的核酸检测工作任务。

武汉市华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紧急调集全国各地子公司实验室设备、实验员,一周内组建一所PCR资质齐全的医学检验室,先后派出15支小分队,参与了硚口区、江岸区、江汉区、蔡甸区、黄陂区、青山区设点采样工作。十天战役期间,按时完成武汉市分配的50万个标本检测工作。

武汉康圣达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立足自身条件,在一天时间内完成腾挪清理,将部分法医物证实验室改造成为核酸检测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保障,每日新增标本检测通量约5000例,共完成3万例检测工作。鉴定所人员协助完成大量采样管分装,试剂耗材搬运,物资整理分发等环节工作3万例,助力康圣达公司完成50万例的检测任务。

【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司法鉴定人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助力复工复产、复市复学的典型案例。三家鉴定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广泛参与,主动作为,有力保障了武汉市政府十天检测千万人口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为武汉市打赢十天战疫贡献了司法鉴定人的积极力量,彰显了司法鉴定人的社会责任和行业担当。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六

司法鉴定助力企业  保障春耕物资生产

【关键词】

物资生产 司法鉴定

【案情概况】

辽宁某生产农耕保障性物资企业在疫情好转准备复产时,因意外发生事故,如不及时解决,不仅企业不能按时完成订单,后续春耕生产也将受到重大的影响。

事故发生后,当地应急管理局委托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大工鉴定中心”)对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鉴定,以帮助企业迅速整改、恢复生产。接到任务后,“大工鉴定中心”意识到本案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中心负责人亲自带领专家技术团队,连夜视频商讨技术方案和防控方案,力求以最快的速度,出具科学准确的鉴定结果。“大工鉴定中心”技术团队从受理委托、现场取样、实验室检验到出具鉴定意见,仅用了4天时间,期间连续通宵工作,多次反复试验、召开数次专家技术远程研讨,迅速将鉴定意见交于事故处理部门。在鉴定意见的有力技术支撑下,企业完成了事故原因分析和整改方案制定,及时开展了维修整改工作,大大降低了事故对企业生产的影响,有效确保了如期完成物资生产订单并交付农耕生产部门。

【案例评析】

本案是司法鉴定机构防疫期间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并保障农耕生产的案例。案例中涉及的事故,不但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关系到企业本身的生存、众多职工的就业,且关系到农耕生产的顺利进行。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即高度重视,反应迅速、科学高效,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对企业解决复工难题、保障农耕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七

员工无故被辞退 法援助力来维权

【关键词】

辞退  法律援助

【案情概况】

甘某某等12人是北京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先后于2019年7月27日至10月29日期间入职,从事厨师、面点等工作,月工资3500元至1万元不等。

2020年2月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饮公司停止营业,甘某某等人不再上班,自2020年1月26日起就未领到工资。直到3月份,甘某某等人仍未接到上班通知。餐饮公司老板电话通知他们已被辞退,并拒绝补发工资。突然被无故辞退,让员工们措手不及,甘某某等人多次找餐饮公司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3月10日,甘某某等人来到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遇到了在该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许律师。说明情况后,许律师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帮助他们联系了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经研究,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他们的申请,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为避免人员聚集,要求员工代表收集12人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材料后由许律师统一转交法援中心。法援中心审查材料后,提前制作12人的法律援助手续并预约时间请受援人现场签字。3月17日,经体温检测后,受援人来到通州区法援中心现场签字。法援中心当天完成审批,并指派许律师承办该案。次日,许律师与12人签订了委托书,并立即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了解,餐饮公司停业期间部分员工仍住在公司宿舍,因公司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员工拒绝搬离宿舍,双方僵持不下。许律师向受援人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业的,即使劳动者没有到岗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生活费。

随后,许律师联系了餐饮公司,就此法律纠纷反复与公司沟通,公司最终同意调解。3月24日,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委制作了调解书。当天,餐饮公司即支付甘某某等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5万元。

【案件评析】

受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面临着生产经营困难,有的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降薪、调岗、不支付工资等方式,由此产生劳动争议。本案中,餐饮公司12名员工被无故辞退,涉及人员众多。北京市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在疫情期间及时受理了他们的申请,指派律师办理此案。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双方通过调解快速妥善解决了纠纷,切实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八

法援助讨薪  情暖农民工

【关键词】

农民工欠薪 法律援助

【案情概况】  

2020年2月28日,聂某等5人来到辽宁省兴城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就被拖欠工资一事申请法律援助。接待人员了解到,聂某等87名务工人员经人介绍,从2019年4月起在一家建筑工地干电工、瓦工、木工等,与承包商约定楼房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支付部分人工费,可一年过去了却没有拿到任何报酬。进一步询问聂某等人情况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立即为其开启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受理审批手续,并指派韩律师承办该案。

4月7日,为避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聚集,聂某等5人在经过体温检测、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代表87名务工人员参加了兴城市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4月25日,案件审结,兴城市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意见并作出支持聂某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聂某等人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要回了被拖欠的158万元,87名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涉案数额大。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情实际情况,一方面依法有序开展法律援助,为农民工提供热情周到的法律服务;一方面合理安排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疫情防控,迅速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诉讼帮助农民工讨回了被拖欠的劳动报酬,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九

商事仲裁在线调解  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关键词】

在线调解 商事仲裁

【案情概况】

A实业公司是江西省宜春市一家生产销售饲料、农副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公司,在2019年8月9日因经营需要向B银行借款,并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由某物流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某实业公司、朱某等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另有20个自然人为该债务提供担保。A实业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受损,未按时向B银行归还借款利息,B银行遂向宜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两份《借款合同》,并要求A实业公司归还本金及利息1482万元,同时申请对A实业公司、某物流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某实业公司等进行财产保全。

仲裁委工作人员在审查仲裁申请材料时,注意到本案涉及四家企业,如果财产保全,必定影响这四家企业以及其他上下游企业的资金链。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工作人员遂向B银行宣传国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并建议B银行慎用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财产保全措施,可由仲裁委先行调解来解决,B银行表示同意。

受理案件后,仲裁委立即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先行调解,考虑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仲裁员与双方当事人建立微信群,采取“线上视频”的方式开展案件调解工作。A实业公司表明因受“不可抗力”的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且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B银行对于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可抗力不能作为A实业公司不按时还款的免责事由。针对本次疫情是否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等问题,仲裁员多方释法明理,表明此次疫情虽然未致使本案《借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A实业公司贷款用途为经营,现在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也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有较大关系。双方在听取了仲裁员的意见后,本着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线上达成了调解,同意A实业公司在疫情结束后分期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剩余的贷款本金再进行展期处理。

【案件评析】

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很多企业资金压力巨大。宜春仲裁委员会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中对仲裁服务的要求,对于疫情期间涉企业的案件慎用财产保全等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加大仲裁调解工作力度。仲裁委在双方自愿调解的前提下,采用在线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为四家企业后续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十

仲裁有温度 助力保复产

【关键词】

复工复产 线上仲裁

【案件概况】

2019年11月,合肥仲裁委受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人某民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称,合肥仲裁委曾就其与某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工程款纠纷一案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履行后,开发公司在财务审计中,发现其多返还施工企业保证金300万元,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未果后,开发公司遂向合肥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决施工企业返还多退还的30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本案仲裁庭开庭后,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核实对账。施工企业自认前期由对该工程项目“全权”管理负责人的张某支付给开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已全部退还。就案涉300万元保证金,开发公司补充提供了全部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银行网上电子回单、银行业务回单、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且每笔款项凭证均备注“退还保证金”,证据确实充分。施工企业辩称该款项系向张某支付,施工企业并未实际收到。开发公司认为,在之前的裁决书中业已认定,张某有权处理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对张某接受、处理工程款行为已产生合理信赖。

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组织调解、庭后核实等,认真核实了该案的每笔争议款项。案件裁决阶段已是临近2020年春节,后因新冠肺炎影响,仲裁庭的工作只能暂时搁浅。期间,开发公司多次致电合肥仲裁委,称其为民营企业,复工后急需资金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本案尽快裁决。合肥仲裁委和仲裁庭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实际情况,一致认为应当想方设法为复工复产企业排忧解难、保驾护航,维护合法权益,于是主动对接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反复沟通、交换意见,但该案审理仍存在一些困难:一是因开发公司提供的证据量大繁杂,时间跨度长,证据审核认定工作量大;二是双方对保证金返还主体、金额及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法律原则等争议激烈,研判难度大;三是受受疫情影响,不具备线下合议的条件,证据审核困难重重。仲裁庭数日紧张工作,经远程研判、线上合议后,依法支持了开发公司的仲裁主张,并加班加点制作文书,第一时间将仲裁裁决书在开发公司复工复产前送达双方当事人,优质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是仲裁委提供优质高效仲裁服务、及时解决纠纷、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少民营企业资金压力巨大、困难重重,仲裁委和仲裁庭立足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急当事人之所急、忧当事人之所忧,从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高度出发,特事特办、多方联动、加班加点,短短几天迅速完成证据审核认定、文书撰写工作,灵活采取线上审议、远程研判的方式及时结案,并第一时间将本案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既保证了案件审理质量,更体现了仲裁工作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