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 褚福灵:减证便民 优化服务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 褚福灵
社会保险经办是重要的民生保障制度,关系到职工和城乡居民能否及时便捷享受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需要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参保登记、关系转接、资格审查、待遇申领等经办环节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和管理,为减证便民、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运用信息比对,减少现场认证
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税务、铁路、民航、医院、药店、银行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系统已实现对接,为推广信息比对认证提供了技术支持。在此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全面取消了传统的集中认证方式,构建了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寓认证于无形”服务模式,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实现刷脸认证,尽可能让群众不用跑腿就完成认证工作。据此,《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二、减证便民,杜绝无谓证明
在充分总结各地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典型经验、先进理念的基础上,《条例》本着“应减尽减”的原则,优化流程和服务,压减了多项证明材料。例如,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提供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提供的工伤认定结论、申领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结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同时,《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从源头上切实减少无谓证明材料。
三、加强网上经办,规范权益转接
为方便群众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条例》要求经办机构通过网络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明确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在参保者流动时能够顺畅地转移接续,《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同时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务。
四、推进一站式办理,为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大力优化窗口服务,推进线下“一门式”“一窗式”服务,设立老年人、残疾人绿色通道,提供引导服务;依托银行代办网点和基层服务平台,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就近服务,出台相关业务规范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公平可及。《条例》总结上述实践经验,以便民利民为指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进一站式协同办理模式,并做好对特殊群体的服务。《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理业务,《条例》还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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