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沈阳市政府召开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会上,沈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武范同志就《实施方案》作了说明。
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确定在沈阳市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该工作方案经中央深改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印发“国法函〔2017〕34号”文件,就试点工作提出具体意见。辽宁省陈求发省长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并作出重要批示。
按照中央、辽宁省、沈阳市政府的要求,为确保试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沈阳市法制办紧密结合沈阳市实际,起草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两次征求了沈阳市编委办、沈阳市政府办公厅、沈阳市发展改革委、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62个相关单位意见,采纳了所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最终全部达成一致意见。
《实施方案》分为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三部分内容,明确提出到2017年底前,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包括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和行政收费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实施方案》经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以沈阳市政府文件形式印发实施。(沈阳市政府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