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看个税改革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新实施条例)是1994年公布以来的第四次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实施条例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实施条例的以下修订引人注目:
一、加大了对境外人才税收优惠的力度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新实施条例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更为清晰、规范的表述。在判定居民纳税人身份和纳税义务时,一年内居住的时间标准是183天,而中断计算的离境标准是30天。为加大吸引境外人才的力度,新实施条例第四条将境外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的免税标准,由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满五年修订为不满六年,标准更为宽松,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境外优秀人才、科研专家来华长期、稳定工作。此外,为方便执行,规定纳税人只需“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不是现行实施条例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充分释放了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的信号。
二、明确了经营所得家庭生计必要支出、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减除的适用规定,有利于激励个人创业和自主经营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新实施条例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表述变更为“经营所得”,符合综合税制的改革方向,也将标准明确放宽为“个人”而非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将“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的表述修改为“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也有助于激励个人创业和自主经营。将“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纳入了经营所得,即将个人所得税中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两个项目进行了合并,统合为“经营所得”。
新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个人创业和自主经营的税收鼓励,应时应势,是一项惠及大众的好政策。
三、明确了综合所得申报纳税的相关规定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动性所得征税制度的革命性变革,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新实施条例修订的一个重点内容在于向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迈进。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均为对综合所得申报和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明确和阐释。新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的落实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细化了需要纳入综合申报的情形范围,更为综合和全面,在调节收入分配上更为公平合理。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刘怡